外资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遭员工维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遭员工维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劳动纠纷,案件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月均工资约3.5万元。2024年4月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按基本工资1.5倍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其工资结构包含绩效奖金,应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数核算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公司反驳称工资结构包含绩效部分,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加班费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了含绩效的月结单。员工出示了近三年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公司未能说明加班费计算方式,仲裁员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认定其做法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基本工资1.5倍补发2023年度加班费约2.1万元,绩效奖金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强制性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明确工资构成并依法约定加班费基数,员工应保留工资条等原始证据。若企业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可依据法律强制条款主张权益,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