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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多次因项目需求加班。公司虽有加班审批制度,但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5月,张某某主张公司以基本工资3000元为基数支付加班费,而其实际工资包含绩效奖金、补贴等,合计约8000元/月。员工认为计算基数应以实际工资为准,公司则坚持按合同约定执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以实际收入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坚持按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理解存在分歧,员工认为应包含全部收入,公司认为仅限固定薪资部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加班审批记录,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钉钉加班打卡记录。公司辩称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加班审批单未载明基数标准。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及地方工资支付细则,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基数构成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补发差额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8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需保留工资结构证明及加班证据。未明确约定基数时,仲裁委通常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细化薪资结构,避免争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