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员工主张按实际工资基数计算加班费并要求支付利息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张某某通过保留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其实际工资包含绩效奖金和补贴,月均收入约3.5万元。离职时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员工主张利息诉求因公司拖延支付产生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唯一计算标准,且未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主张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实际工资构成。公司反驳称绩效奖金属浮动收入,不应计入基数,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费计算标准。仲裁委组织双方对工资结构进行专业审计,确认员工实际工资远高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共计约1.2万元,并支持员工主张的利息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数。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迟延履行债务应支付迟延利息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劳动者需保留工资结构证据。主张利息时需证明公司存在主观拖延情节,仲裁时效期间内及时维权更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