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审批争议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审批争议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因平日加班费计算方式产生争议,双方就加班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展开博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规定平日加班需提前填写电子审批单并经主管签字确认,但张某某在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累计加班60小时,均未按流程提交审批。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以未审批为由拒付加班费。2024年12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应支付全部加班费,理由是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公司则主张加班审批是支付加班费的前置条件,未审批的加班属于自愿加班,不应计入工资。双方对加班时间认定及审批制度效力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和加班审批系统数据,公司提交的电子审批单显示张某某仅提交12小时加班申请。员工出示微信工作群记录、项目进度汇报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存在大量未审批加班。公司辩称员工未按制度执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人事部门的加班审核台账,发现审批流程存在执行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加班审批制度因未履行民主程序且未向员工公示,属无效制度;同时确认张某某存在客观加班事实,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约3.5万元加班费,但扣除未提交审批的10小时加班费用。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小时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加班审批制度若缺乏民主程序或未公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员工应注重保存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但亦需注意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程序。建议企业完善审批流程的同时,确保制度制定程序合规;劳动者遇制度执行问题时,可通过仲裁途径主张权利,但需平衡证据充分性与程序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