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平日加班未获补偿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平日加班未获补偿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期间因项目紧急需经常加班。公司虽口头承诺补发加班费,但实际未按约定支付。2024年9月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公司提交书面加班费申请被拒,遂于2025年3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平日加班补偿金,公司辩称加班未提前报备且已超过仲裁时效。双方就加班时长认定和时效计算产生分歧,张某某提供考勤系统记录、微信工作群截图及同事证言主张加班事实,公司仅出示部分考勤记录并称未收到员工加班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考勤记录与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实际出勤超时情况。公司虽质疑部分数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加班审批记录,其拒绝提供。最终采信员工证据,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约2.8万元平日加班补偿金,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对拒不支付加班费的,适用第八十五条关于赔偿金的规定。但因员工未完整证明所有加班时段,故部分支持诉求。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加班审批流程,劳动者需及时留存加班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时效起算点。本案中,虽然部分加班时段证据不足,但核心时段的证据链完整,故获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