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及补偿金问题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签订书面协议。2024年9月,张某某发现年度总工时超出法定上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补偿金,公司以已执行综合工时为由拒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明确告知综合工时细则且未按实际超时工时支付补偿;公司称已报备制度并按综合工时计算,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工资条,证明实际超时工作情况;公司仅提供一份内部制度文件,但未出示审批记录及超时工时计算依据。仲裁委认为公司证据链不完整,未充分证明合规执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关于综合工时制的规定,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认定用人单位应按实际超时工时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须完善综合工时制度书面文件及审批记录,员工应注意保存考勤及沟通证据。未签订书面协议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