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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未支付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未支付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劳动局备案。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工作超法定时长,公司以'已实行综合工时'为由拒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劳动局备案获取证据后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备案综合工时制,要求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公司辩称已内部审批综合工时制度,认为员工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备案证明未果,员工提交劳动局备案文件及银行流水佐证工作时长。公司仅出示内部制度文件,未能证明已履行法定备案程序。双方就工时统计方式展开辩论,仲裁委采信劳动局备案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加班费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综合工时制未备案时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必须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否则需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员工应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及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获取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