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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科技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

案件标题:张某某诉某科技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具体周期。2024年5月,张某某以三年累计加班1000小时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应按年度周期计算加班费,但公司仅认可按月结算标准。公司称已通过OA系统公示制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周期应为自然年度,要求按300%标准支付剩余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坚持按月度周期计算,称已足额支付加班费且制度已公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员工提交近三年考勤记录及工资单证明月均加班100小时,公司承认存在超时工作但质疑加班费计算基数。仲裁委要求员工补充综合工时制度文件,员工未能提供书面证据,公司亦未完整出示制度公示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综合工时周期且未充分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裁决补发2024年1-4月超额加班费约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关于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文件并妥善公示,员工需注意留存制度告知记录。未明确周期时,主张按法定标准计算可获支持,但需证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限度。仲裁时效期间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本案尚在时效期内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