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加班费三年未发 员工仲裁获赔部分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费三年未发 员工仲裁获赔部分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春节、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张某某均正常加班,但公司以'工作性质特殊'为由未支付加班费。2024年3月张某某离职后,于4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至今所有节假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且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部分加班记录缺失且员工未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其出示了三年间的工作日志和部分银行流水。公司对部分加班时段提出异议,但承认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仲裁委通过比对考勤记录与工资单,确认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节假加班费事实,但因张某某未及时主张部分时段权益,证据链不完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节假加班费约2.1万元,2024年1月后的加班费因超过仲裁时效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加班审批流程并及时支付加班费,员工需注意保留加班证据并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工资单、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仍可作为主张依据,但需注意时效计算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