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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值班未付加班费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值班未付加班费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安排其每月承担2次夜间值班任务。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值班18次,每次约3小时。公司虽出具值班排班表,但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值班属于加班范畴,也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2024年12月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值班属于工作时间应计加班费,企业认为值班系工作安排且未约定报酬,属于正常岗位职责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值班排班表、考勤记录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值班时长与工作强度。企业辩称值班期间可随时离开,但未提供实际监控记录。仲裁员结合《劳动法》第36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组织质证并进行现场调查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向张某某支付值班期间加班费共计2.8万元,驳回剩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36条明确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费。值班虽非传统加班,但若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且未签订书面协议,可参照加班费处理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值班制度书面约定,明确计酬标准;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交接单等证据。根据司法实践,值班是否构成加班需综合考量实际工作时长、工作强度及用人单位管理方式,建议及时主张权利并注意仲裁时效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