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员工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派遣员工,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岗位,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双方签订的综合工时制合同约定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但实际工作中张某某在2024年3月至6月期间经常超出约定工时。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额外加班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按规定核算加班时长,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规定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弹性工作制平衡工时,且张某某存在未提前报备加班的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材料,公司仅出示了部分模糊的打卡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平台工时统计,证明实际超时工作情况。公司承认考勤系统存在记录缺失,但主张张某某未按制度报备加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制申报义务,裁决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期间超时工作部分的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加班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