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局备案证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劳动局备案。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120小时,公司以综合工时为由拒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劳动局调取的备案文件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备案综合工时制,要求支付法定加班费;公司辩称已建立综合工时制度,但未提供有效备案证明及加班审批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备案材料,公司仅提交内部制度文件。张某某出示劳动局备案回执、邮件通知及考勤系统截图,证明公司实际未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对考勤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委采纳劳动局备案证据,认定公司违规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9月期间未申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上海市劳动保障条例》第24条关于综合工时制备案及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必须向劳动局备案,员工应留存工时记录和制度文件。未备案情况下,企业仍需按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局备案证据具有关键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