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证人证言助张某某拿回3.5万平日加班费

证人证言助张某某拿回3.5万平日加班费

案件标题:证人证言助张某某拿回3.5万平日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产生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公司为民营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5天。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未支付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公司虽有加班审批表,但张某某主张实际工作时间远超记录,且未实行强制打卡制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大量未记录的平日加班,要求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已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记录证明额外加班,认为员工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3名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并提供部分工作邮件和项目文件佐证。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称员工可通过钉钉打卡系统查询考勤记录。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但公司未提供完整考勤数据,张某某提供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对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注意保留工作记录、考勤数据等证据,证人证言需与书面材料相互印证。企业应完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