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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依据节假加班通知索要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依据节假加班通知索要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要求其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仅通过内部通知文件安排工作,未实际支付加班费。张某某在职期间累计加班约3.5万元,但公司以未签订加班协议为由拒绝支付。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截屏、邮件记录等方式收集证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节假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安排未经过员工书面确认,且通知文件中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支付标准,认为员工诉求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公司下发的节假加班通知文件、加班时段的工作记录截屏及邮件往来证据。公司对通知文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经核实其内部发文记录,仲裁委确认文件有效性。双方就加班费计算标准存在争议,仲裁委采纳了张某某提供的工资结构截图及行业惯例,判定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期间节假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驳回其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且劳动者可通过通知文件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规范加班审批流程并明确约定加班费标准,员工需及时保存加班通知及考勤记录。若企业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员工可依据证据主张权益。同时,建议企业完善内部文件公示制度,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