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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付平日加班费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平日加班费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产生争议,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公示具体计算规则。2024年3月,张某某发现公司按月结算工资时,未按照《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支付平日加班费,累计约3.5万元。张某某提交了三年内的考勤记录、工资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其每月存在超时工作且未获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规定支付加班费,要求按法定标准追索平日加班费。公司认为已通过制度文件明确综合工时制适用范围,且张某某个人申请调休应视为放弃加班费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综合工时制实施细则,但仅提供内部文件未证明公示情况。张某某出示的考勤系统截图显示其2021-2024年期间月均加班超30小时。公司虽提交休假记录,但无法证明与加班费抵扣的关联性。庭审中双方就《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综合工时制的适用条件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履行综合工时制公示义务,且考勤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存在,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年9月至2024年5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公示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推行综合工时制必须建立完整制度并公示,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等直接证据。未依法公示制度或违反计算标准将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加班费需注意仲裁时效,建议三年内及时维权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