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利息赔偿

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利息赔偿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利息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经常加班。公司未与员工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薪标准。张某某主张应以实际工资收入(含绩效奖金)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但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提供完整工资结构明细。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加班费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公司则称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符合行业惯例。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基数标准存在根本分歧,公司主张部分加班未经审批,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和银行流水佐证工作强度。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制度文件,但公司仅提交了固定工资单。张某某出示了近三年的工资条及社保缴纳明细,证明实际收入包含绩效部分。公司辩称绩效工资属浮动收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计算方式。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基数构成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张某某实际工资收入的法定比例支付加班费及逾期利息,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数。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避免模糊表述。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对基数争议可主张按实际收入计算。仲裁委支持利息赔偿体现对用人单位拖延支付的惩戒,但未完全支持诉求说明举证责任需合理分配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