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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值班加班费纠纷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值班加班费纠纷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值班期间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案件涉及加班费计算标准及值班性质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公司要求其在非工作时间进行远程值班。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企业微信接收值班任务通知,累计值班时长达47小时。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值班工资标准,仅以'工作安排'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保留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及考勤软件截图,主张值班期间应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值班属于加班,应支付150%加班费;公司辩称值班系工作职责范畴,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否认加班费支付义务。双方对值班性质认定及工资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值班安排频次,排班表显示值班时段与工作时间重叠,考勤记录体现值班期间实际工作状态。公司仅提供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但未对具体值班记录提出有效反驳。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值班行为符合加班构成要件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值班工资约3.5万元,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及150%加班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加班费支付标准及工作时间认定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值班制度书面约定,明确不同工作场景的薪酬标准。员工需注意保留值班通知、工作记录等证据,对未明确约定的值班时间应及时与公司协商确认。仲裁委倾向于认定非法定工作时间的值班行为属于加班范畴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