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民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持续加班累计45天,公司仅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其主张平日加班费应按基本工资8000元+绩效奖金15000元计算基数,但公司仅以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准发放,且未提供考勤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包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公司认为绩效奖金属浮动薪酬且未明确约定纳入基数。员工提交了三年工资条及银行流水佐证收入结构,但未完整保存加班审批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公司提交了考勤系统截图显示加班时长,但未提供工资基数核算依据。员工出示的工资条显示工资构成包含固定部分与绩效部分,银行流水印证月收入约2.3万元。仲裁委认为公司未证明绩效奖金非固定收入,且考勤记录保存不规范,依法推定员工主张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按员工主张的基数计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建议员工保存工资构成证明与加班证据,企业应规范薪酬体系与考勤管理。本案因公司未妥善保存记载加班情况的证据,导致需承担不利后果,但员工未能完全证明绩效奖金属固定收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