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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经常超时完成任务。2024年某月,其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应以实际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公司辩称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认为员工未提供完整加班记录,且公司系统存在数据丢失情况。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基于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公司坚持按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就计算基数的构成及加班时间记录存在重大分歧,公司称部分考勤数据因系统故障丢失,员工则提供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佐证工作时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近三年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数据,公司仅提交部分纸质考勤表但无法完整还原加班数据。员工出示的银行流水显示月均收入约3.5万元,聊天记录显示多次加班沟通。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系统确存在数据备份缺失问题,最终认定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补发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1.2万元,对部分时间段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固定组成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仲裁庭应审查证据真实性,用人单位未提供完整数据需承担不利后果。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工资结构约定及考勤数据保存,避免因系统故障导致证据缺失。员工需注意留存工资条、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证明实际收入。当企业存在数据缺失时,可通过其他证据链推定加班事实,但需注意举证期限及证据关联性要求。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加班费计算方式,日常工作中定期核对工资明细。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