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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凭工时审批表获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

案件标题:张某某凭工时审批表获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具体计算规则。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68小时,公司仅按标准工时支付工资,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核算加班费。张某某通过留存的工时审批表主张补偿金,但公司以审批表未注明加班类型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规定支付加班费补偿金;公司辩称已执行综合工时制,且审批表未明确加班类型,故无需额外支付。双方对加班时间及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工时审批表原件,公司仅提交部分纸质记录。张某某提交的电子版审批表显示其加班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足额支付补偿。仲裁员现场核验证据后,判定公司存在制度执行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同时支持其主张的未休年假折算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须完善制度公示与审批记录;员工应主动留存工时审批表等证据;仲裁机构注重实质证据而非形式合规,建议用人单位规范执行制度以避免纠纷。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