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员工加班费审批争议获赔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员工加班费审批争议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在未提交加班审批的情况下累计加班80小时。公司以未履行审批程序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需按综合工时制计算,公司认为未审批的加班不合规且未发放补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审批文件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部分审批记录。员工出示了手机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审批义务,裁决支持员工主张的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审批程序,员工需及时留存加班证据。仲裁机构对审批合规性与实际工作时长进行综合判断,企业未尽审批义务仍需承担用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