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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超时效败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超时效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时效起算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普通员工,工作期间多次申请加班费未果。2024年5月离职后,其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公司辩称加班费应按基本工资计算,并主张张某某未在法定期内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全部收入为计算基数,包含奖金及补贴;公司认为仅需按基本工资计算,并称员工未及时维权导致诉求失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的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公司对加班时段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时效起算点,确认张某某离职次日即主张权利,未超时效。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基本工资基数支付部分加班费,但对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的时段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85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与时效的规定

分析启示:建议员工及时保存加班证据并注意时效,企业应规范工资结构说明。对无法提供完整考勤记录的加班时段,可能面临举证责任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