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80小时。公司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加班费,合计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于2024年12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加班费差额及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公司认为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奖金,基数应动态调整。双方对加班费利息的计算标准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月基本工资8000元。公司辩称加班费应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数,但未能提供工资结构调整的合法依据。针对利息诉求,仲裁委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支持合理利息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及利息1200元,合计约2.9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民事诉讼法》第259条:利息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条款,避免擅自调整计算基数。劳动者需注意保存工资结构证明材料,主张利息时应明确计算方式。本案中,公司未证明工资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导致利息诉求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