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员工用社保记录追讨加班费获赔

员工用社保记录追讨加班费获赔

案件标题:员工用社保记录追讨加班费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社保基数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约定月薪1.2万元。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累计加班80小时。公司以社保缴费基数仅为0.8万元为由,按此标准计算加班费,张某某认为该基数未反映实际工资水平,要求按1.2万元基数主张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资计算加班费,公司则称社保基数调整具有法律依据,且加班费计算应以申报基数为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社保缴费明细,证明实际工资与申报基数存在差异。公司反驳称已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但未能提供工资调整的合法文件。仲裁委调取了公司人事台账,发现存在未及时更新工资基数的情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1.2万元基数补发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但未支持张某某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费时,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社保缴费基数应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

分析启示: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实际收入,企业应规范工资基数申报流程。若发现社保基数与实际收入不符,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