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按正常工资算加班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按正常工资算加班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平日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平日加班现象。公司虽要求打卡考勤,但始终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仅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时,主张公司应按其正常工资基数计算加班费,但公司拒绝并提出双方存在书面协议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按实际工资基数计算,公司则以协议约定和最低工资标准抗辩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考勤系统截图证明实际工资构成和加班事实。公司虽提交协议文本,但无法说明协议中约定的基数计算方式。仲裁员指出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且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公司需举证证明基数约定有效性,否则应按正常工资计算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足张某某2021-2024年期间平日加班费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构成证明和加班记录,及时主张权利。仲裁实践中,对协议条款存在歧义时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