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诉求因时效问题部分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诉求因时效问题部分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2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2024年3月张某某离职后,以公司未足额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约3.5万元赔偿。公司称已过仲裁时效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按综合工时计算,公司抗辩称未签劳动合同导致无法核实加班时长,且时效已过。双方对加班时间认定及时效起算点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2023年度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部分纸质台账。员工出示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及三位同事证言,证明存在频繁加班情形。公司承认部分加班事实但否认具体时长。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考勤系统存在数据断层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可证明的加班费约1.2万元,对剩余诉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加班费,且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分析启示:综合工时制下员工应注意保存加班证据,企业应规范考勤记录留存。仲裁时效虽为1年,但涉及周期性工作制时需结合具体计算方式确定起算点,主张权利时建议及时沟通并保留协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