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备案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备案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行政专员。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并已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但未按约定支付其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张某某提供考勤系统截图、微信工作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存在超时工作情况,公司则以备案文件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规定支付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备案文件已明确适用弹性工作制,且未超时工作。双方对实际工作时长及制度适用范围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备案文件及考勤记录核对,公司仅提交了一份备案回执。经核查,备案文件显示公司综合工时周期为年度,但未明确约定具体工作时长。仲裁员现场调取公司内部考勤数据发现,张某某近三年平均每月加班12小时,公司虽主张弹性工作制,但未能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备案文件不足以证明已执行综合工时制度,裁决公司补发约3.5万元加班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需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员工应注意留存工时记录证据。本案中备案文件未明确约定工作时长标准,导致公司主张不成立。建议用人单位在备案后同步建立工时台账,员工如发现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可重点收集实际工作时长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