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平日加班自愿性成焦点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平日加班自愿性成焦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发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经常被安排每日加班2小时。公司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也未在工资单中体现加班费。2024年5月,张某某以长期未获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加班报酬。公司辩称部分加班系员工自愿行为,无需支付报酬。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平日加班属于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公司则认为存在自愿加班情形,且未明确要求强制加班,故无需支付额外报酬。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三年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部分同事证言,证明公司存在制度性加班安排。公司出示了个别员工自愿加班的签字记录,但无法说明具体时间及频率。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核查考勤数据,确认张某某存在持续加班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约2.8万元平日加班费,驳回其其余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且自愿加班亦需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单等客观证据,国企更需规范加班管理。自愿加班需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否则视为强制加班。仲裁委核查考勤数据系关键证据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