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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技术岗,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5月员工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要求按照基本工资8000元/月为基数核算。公司认为应以实际发放的总工资(含绩效奖金)作为计算标准,但未提供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基数的约定条款。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劳动合同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基本工资8000元计算;公司主张工资结构包含绩效奖金,且实际发放总额已覆盖加班费,存在计算基数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银行流水。公司仅提供一份未约定基数的劳动合同。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且员工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基本工资标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员工主张,且未能证明已就计算基数达成补充协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按基本工资8000元/月为基数,补发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关于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1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相关解释

分析启示:国企用人单位应规范工资结构约定,避免模糊表述。普通员工需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如企业未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可主张按基本工资核算。本案中公司因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