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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追讨平日加班费遭驳回部分诉求

案件标题:实习生追讨平日加班费遭驳回部分诉求

基本信息:本案为实习生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核心为平日加班费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实习生,约定实习期6个月。期间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12小时,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和工资单,显示其存在大量平日加班情况,但工资单中未体现加班费。实习期满后,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平日加班费,认为其已付出劳动且公司未明确反对。公司辩称张某某为实习生,双方为劳务关系,且加班属自主行为,不应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出示考勤记录、工资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公司则提供实习协议及考勤记录截图。庭审中,公司主张加班系张某某自愿,且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故不成立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加班费请求,但认为其未提供合同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证据,未支持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实习生维权需注意:1. 严格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实习生若接受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业务且持续提供劳动,可主张劳动关系;2. 加班费主张应提供完整证据链,仅凭考勤记录可能不足;3. 用人单位应明确实习生工作安排及报酬标准,避免争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