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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平日加班费诉求因工资条获赔

案件标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诉求因工资条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支付平日加班费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长期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及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情况。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条中,均以'平日加班'为备注项列明加班时长,但未明确计算加班费。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后,以工资条记载的加班数据为依据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工资条中'平日加班'备注即为公司对加班事实的承认,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考勤系统未记录加班时间,工资条仅为财务统一体现形式,不构成支付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连续6个月的工资条原件及部分工作邮件佐证。公司虽质疑工资条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工资条打印日期与考勤系统时间存在矛盾,最终采信工资条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加班费支付义务,裁决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明确记载加班时间及金额

分析启示:工资条作为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凭证,应完整记载加班事实。本案中企业未将加班费计算方式明确列明,导致员工主张受损。建议小微企业建立规范考勤制度,员工应主动要求查看工资条明细并保留证据。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本案未超时效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