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纠纷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期间需经常性处理紧急项目,2024年3月至5月期间每周平均加班10小时。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建立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张某某通过工作日志和三位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但公司以'未申请加班'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加班需经审批且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标准,认为员工未履行申请手续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连续三个月的工作日志、同事李某等三人证言及邮件记录。公司出示考勤系统截图主张已记录加班时长但未发放。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工资结构说明,最终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5月期间平日加班费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但需证明加班审批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
分析启示:国企加班费管理应建立可追溯制度,员工需保存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客观证据。若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可参照同岗位工资水平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