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利息获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利息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工资支付标准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2024年5月离职时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其加班费仅按基本工资计算,但张某某提交的工资单显示其月均总收入达约3.5万元,且公司未提供明确约定计算基数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全额工资(含绩效奖金)为基数计算,公司坚持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工资构成证明及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及工资单证明实际收入,公司反驳称绩效奖金为非固定发放项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工资结构说明,但其提供的证据仅包含基本工资标准,未体现奖金部分的计算规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支持按张某某实际月均收入3.5万元作为基数,但因员工未提供利息计算依据,仅支持部分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未约定则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仲裁实践中,未明确约定基数时通常采用实发工资总额,但利息主张需符合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