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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值班加班费争议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值班加班费争议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值班期间工作强度产生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安排其每周三晚18:00至次日早8:00进行夜间值班。期间张某某需处理突发技术问题、监控系统运行并随时待命。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值班不属法定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认为值班实际履行了劳动义务且存在超时工作,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值班期间的工作强度与连续性符合加班构成要件,公司认为值班属于工作职责范畴且未实际延长工作时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值班管理文件,但仅提供模糊的值班守则。张某某出示了2024年某月值班记录、同事证言及工作日志,证明其在值班时段多次处理紧急事务。公司虽提出值班补贴制度,但无法证明已实际支付相关费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值班期间存在超时劳动事实,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认为日常值班属于岗位职责范畴,仅裁决支付约3.5万元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报酬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明确区分值班与加班性质,建立值班工作内容清单。员工应保留值班期间实际工作证据,如系统日志、通讯记录等。仲裁机构对'界定模糊'情形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但要求举证责任合理分配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