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落实综合工时制度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民企未落实综合工时制度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企业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在职期间张某某多次因项目需求加班,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时,发现公司未提供综合工时制书面协议,且考勤记录显示其累计加班约3.5万元工作量未获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要求支付加班费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OA系统公示制度,认为张某某未提供有效加班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人证言,证明实际存在超时工作情况。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公示文件,未能说明具体执行标准。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工资核算明细,其提供的记录显示部分加班时段未计入综合工时周期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申报加班费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部分过高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需完善书面告知义务,劳动者应主动留存考勤记录与沟通证据。仲裁委结合综合工时周期计算方式,认定公司未充分落实法定协商程序,但对部分举证责任瑕疵予以酌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