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补偿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公示相关规则。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62小时,公司以'综合工时已覆盖加班时长'为由拒绝支付额外补偿。2024年12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主张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度。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依法审批综合工时制,要求按1.5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主张加班费已包含在基本工资中且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审批文件,公司仅提交一份内部制度文件未加盖审批公章。张某某出示了半年度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加班时长与工资构成矛盾。公司对考勤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现场核查发现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申报综合工时备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确认其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且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公示制度,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本案关键证据是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审批文件,导致主张成立。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员工注意证据时效性,发现违法用工应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