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个体户员工用证人证言索要值班加班费

个体户员工用证人证言索要值班加班费

案件标题:个体户员工用证人证言索要值班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及值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2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多次被临时安排夜间值班,每次约2小时。公司未在考勤系统记录值班时间,也未支付相应报酬。张某某通过同事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值班事实,但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及工资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值班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值班系工作安排无需额外支付。双方对值班是否构成加班存在根本分歧,且对加班时长计算方式争议较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了部分电子打卡记录。张某某提交三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值班日志,公司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庭审中证人出庭说明值班实际情况,仲裁委采信证人证言并结合值班日志,认定存在事实加班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值班加班费约3.5万元,但未支持未提供考勤记录部分的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休息日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照月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分析启示:个体户更易存在用工管理漏洞,员工应主动保存值班记录、考勤数据等证据。证人证言可作为补充证据,但需注意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合法性。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考勤制度,明确值班与加班的界定标准,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