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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赔利息被支持

案件标题: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赔利息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采用弹性工作制,但每月发放工资时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张某某主张其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按最低工资重新核算加班费并主张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加班费应以最低工资为基数,公司则称已按基本工资发放符合约定。员工主张利息补偿,公司认为无合同约定不应支持。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文件,公司出示了薪资结构说明。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未能完整提供工资构成明细,员工则通过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与申报不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重新核算加班费,支付差额约3.5万元及法定滞纳金,利息请求因缺乏合同约定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员工需注意保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核心证据,企业应明确薪资结构避免歧义。利息主张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依据,单方要求可能难以获得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