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案由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5月离职时,其主张三年间累计加班150小时,要求公司按全部工资收入核算加班费。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称绩效奖金属于浮动部分不应计入。张某某提供2021-2024年期间的薪资明细表及部分加班审批记录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公司坚持仅以基本工资为基准。双方对绩效奖金性质及加班费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公司称已通过工资条明确约定基数,员工则认为工资条未具体说明计算规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方调解未果,依法开庭审理。张某某出示历史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奖金,公司辩称工资条系格式文件且员工未提出异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制度,但公司未能完整提供,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未保存完整考勤记录,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员工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判令公司支付约3.5万元差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基数,未约定则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公司未举证证明计算规则合理性,故需补足差额。
分析启示:建议员工及时保存工资条等书面证据,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企业应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及工资结构说明,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风险。仲裁实践中,未明确约定基数时通常采取保守核算方式,劳动者可主张按实际收入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