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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值班未获加班费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普通员工值班未获加班费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因值班时间计算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9:00-18:00,但实际要求张某某每日17:30进行线上值班,期间需随时响应工作消息。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值班128小时,但公司仅按正常工时计算工资。2024年12月,张某某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每日17:30至18:00的值班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并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值班属于工作安排范畴,但未明确约定为加班,且张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值班期间存在超时劳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承认存在值班安排但拒绝承认加班性质。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6月至11月的值班记录截图、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考勤系统显示的待办事项完成时间。公司仅提供内部值班制度文件,但文件中未明确值班时长与工资计算方式。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勤数据,其最终提供但未覆盖全部争议时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值班安排实质构成延长劳动时间,裁决支持张某某要求支付128小时加班费的请求,但未支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值班时间若符合工作时间属性,应纳入工资计算范畴

分析启示:企业制定值班制度需明确计薪标准,员工应通过书面记录、考勤数据等留存证据。未签劳动合同可能导致部分赔偿主张失效,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制度模糊引发争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