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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调整员工获赔2万元

案件标题:加班费基数调整员工获赔2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调整产生纠纷,引发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一直按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2024年公司突然将计算基数由6000元调整为4000元,导致张某某3个月加班费减少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调整违反约定,公司则称依据最新薪资结构调整政策执行

争议焦点:张某某要求按原基数计算全部加班费,公司主张调整后的基数符合行业标准且已告知员工。双方就基数调整的合法性及是否具有溯及力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考勤记录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曾承诺固定基数。公司仅提供一份内部通知文件,未能说明调整依据及计算方式。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未能出示完整的薪资结构说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调整基数,裁决按照原基数补发3个月加班费差额,但对超出仲裁时效的诉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加班费,且变更计算基数需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企业调整薪资结构应提前与员工沟通并签订补充协议,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说明及沟通记录。对于历史加班费争议,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仲裁机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核心权益但会严格审查证据时效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