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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加班费争议因综合工时周期计算败诉

案件标题:司机加班费争议因综合工时周期计算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2024年某月,张某某主张其连续3个月超时驾驶应支付加班费,但公司称已按12个月综合周期计算工时,实际未超时。张某某提交了部分行车记录仪数据和聊天记录,公司则提供排班表及考勤系统截图。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公司主张其制度符合综合工时规定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对综合工时周期起算时间和超时工作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出示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其累计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但未提供完整周期内的工时台账。公司提交的考勤系统存在部分时段数据缺失,且未证明已向员工明确说明周期计算规则。仲裁委采纳了张某某提供的部分有效证据,但认定其未能完全证明加班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的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并责令公司完善综合工时制管理制度。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意见》第5条,综合工时制需保证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综合工时制公示及考勤记录保存制度,劳动者应主动留存工作时间证明材料。本案因周期计算规则模糊且证据不完整,导致部分支持,建议双方在制度执行中明确周期起止及计算方式。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