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审批综合工时拒付加班费仲裁败诉
案件标题:民企未审批综合工时拒付加班费仲裁败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产生争议,案件涉及综合工时制度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在劳动部门备案。2024年某月,张某某累计加班82小时,期间多次通过企业微信向直属领导申请加班审批均未获回复。公司仅提供一份2023年12月的综合工时申请材料,但未出示有效公示文件。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交了半年度考勤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主张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审批程序,要求支付3个月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流程申请综合工时,员工加班属于自愿行为且未提交审批单,不应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出示综合工时制度备案证明及公示记录,公司仅提供一份盖章申请表。经质证,申请表显示审批部门为人力资源部而非劳动行政部门,且未注明有效期限。仲裁员结合考勤系统数据及聊天记录,认定公司存在制度适用违规情形,但因张某某未能提供直接证明加班审批流程的证据,导致部分主张难以采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8月期间确认的加班费共计约2.1万元,对超出举证范围的诉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变更工时制度需向劳动部门备案并公示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必须完成双备案程序并公示告知劳动者,否则仍需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应及时留存加班审批记录,企业应完善制度公示渠道,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