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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争议获部分补偿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争议获部分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产生纠纷,仲裁委员会就补偿金问题作出裁决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每月实际工作26天,公司以综合工时为由未支付加班费。2024年12月,张某某因公司未依法保障休息权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每月超出法定工时部分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明确告知综合工时制无需额外支付。双方对实际工作时长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时制度文件及考勤记录,公司仅出示内部制度摘要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平台打卡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过约定标准。公司认可部分考勤数据但否认加班费计算方式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超出法定工时部分的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内容等重大事项,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分析启示: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应完善书面告知义务,明确计薪规则。员工需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对模糊条款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注意时效起算点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