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重组未付加班费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重组未付加班费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及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计算标准。在2024年某月公司业务重组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约3.5万元未获支付。离职后,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补偿金,主张公司未依法核算综合工时加班费及重组期间未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且重组未补偿;公司辩称已落实综合工时制度,重组属于正常业务调整,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聊天记录截屏及工资单,证明加班事实及未支付情况。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亦未出示工时制度实施细则。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公司存在制度落实缺陷及补偿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劳动合同法》第46条(企业重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重组期间仍需遵守劳动法规,综合工时制需明确告知并严格核算加班费。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若企业未依法执行制度,可主张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