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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诉求超时效员工败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诉求超时效员工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书面告知具体计算规则。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约3.5万元工作量,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加班费。2025年4月张某某申请仲裁,主张2024年全年加班费,但仲裁委认为部分诉求超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下应按实际加班时长支付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周期结算工资,且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截图和银行流水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则提供《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对加班时长计算方式存在分歧,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勤系统数据,后因数据缺失导致部分时段加班费无法核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确认的加班费共计1.2万元,对2024年1月至6月诉求因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时效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加班费支付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告知程序,员工需及时留存加班证据并注意时效。主张加班费时应区分不同时间段,对超过时效的诉求可能丧失胜诉权,建议在离职后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