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科技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获支持

某科技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10月,张某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公司主张按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而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发放工资包含绩效奖金等额外收入。

争议焦点:双方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根本分歧:公司坚持使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8000元/月,张某某则主张应包含全部工资性收入。张某某提供的工资条显示每月除基本工资外另有3000元岗位津贴和5000元绩效奖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明细、考勤打卡记录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截图。公司辩称未签书面合同且加班费已按公司制度执行,但无法提供明确的基数计算标准。仲裁员重点审查了银行流水与工资条的一致性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工资结构证明,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裁决公司按全额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重新核算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且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15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工资结构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确保劳动合同对工资构成的明确约定,员工需保留完整工资支付凭证。若企业未明确计算基数,仲裁机构可能参照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认定。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内部考勤与薪酬制度,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