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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未被支付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未被支付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发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入职后公司频繁要求其在工作日20:00-22:00加班处理项目,但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张某某虽曾口头同意加班,但始终未签署任何自愿加班确认书。2024年8月离职时,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而公司则以'自愿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钉钉考勤数据及3名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公司仅提供部分工资单和绩效考核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平日加班费拖欠行为,公司辩称加班系员工自愿行为且未约定加班费。核心争议在于'自愿加班'是否可作为免除企业支付加班费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公司对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调取公司考勤系统后台数据,确认张某某存在连续4个月每月平均加班15小时的记录。公司主张已通过调休抵扣加班费,但未提交任何调休审批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7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费。自愿加班不构成违法免责事由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单方主张'自愿加班'无法免除法定支付义务。劳动者应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因口头约定导致维权困难。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完善用工管理规范可有效降低用工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