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加班费被公司拒绝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加班费被公司拒绝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记录加班时长。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频繁加班至晚上9点后,但公司仅以值班表为由主张已安排调休。张某某离职后向仲裁委提交了纸质考勤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张应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按综合工时制计算额外加班费,公司认为已通过值班表安排调休且未超时。双方对加班时长认定和调休有效性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电子考勤系统记录,但公司仅出示纸质值班表。张某某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实际工作时长超出综合工时标准,聊天记录佐证加班事实。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采信员工主张部分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共计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综合工时制下超出法定工时部分应支付加班费,但需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考勤记录制度,员工需及时保留加班证据。综合工时制需严格遵守审批流程,避免因记录缺失导致赔偿风险。仲裁时效期间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