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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付节假日加班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节假日加班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节假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因项目需要累计加班87小时,其中包含法定节假日加班23天。公司虽口头承诺给予调休,但未在考勤系统记录任何调休安排。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3倍工资标准支付节假加班费,公司则以'自愿加班'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三倍工资且未安排调休;公司抗辩称加班属自愿且已通过其他方式抵消,不认可加班费计算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调休证明,公司仅提交部分模糊的排班表。经调查发现排班表未标注节假日加班内容,工资单显示张某某月均收入1.2万元。仲裁委采纳了张某某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记录、钉钉打卡数据及同事证言,确认加班事实,但指出公司未提供有效调休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节假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调休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的30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考勤记载制度,避免以'自愿加班'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需注意保存加班证据,如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等。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